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聊城市海通眼镜有限公司、高唐县海通眼镜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15民初195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聊城市海通眼镜有限公司、高唐县海通眼镜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聊城市海通眼镜有限公司,高唐县海通眼镜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民初195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召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海通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吴国汉。

被告:高唐县海通眼镜行,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

经营者:吴国汉,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军,山东普新(高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海通眼镜有限公司、高唐县海通眼镜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当庭撤回对被告聊城市海通眼镜有限公司的起诉,后于2016年8月23日撤回对被告高唐县海通眼镜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