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民初195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召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海通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吴国汉。
被告:高唐县海通眼镜行,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
经营者:吴国汉,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军,山东普新(高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海通眼镜有限公司、高唐县海通眼镜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当庭撤回对被告聊城市海通眼镜有限公司的起诉,后于2016年8月23日撤回对被告高唐县海通眼镜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