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13011号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王旭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浩,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窦店荣华超市,经营场所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窦店村。
经营者赵振国。
在审理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窦店荣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主体身份变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市窦店荣华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市窦店荣华超市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