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磊若软件公司与常州德润石化有限公司、常州市神剑网络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苏04民初33号
案件名称磊若软件公司与常州德润石化有限公司、常州市神剑网络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磊若软件公司,常州德润石化有限公司,常州市神剑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苏04民初33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伦威尔Bakertown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MarkPeterson,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刚,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德润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府琛商务广场1幢乙单元1308室。

法定代表人陈惠芳。

被告常州市神剑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晋陵北路217号现代城100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明,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诉被告常州德润石化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5年12月20日该院以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为由,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相关诉讼材料。

根据被告常州德润石化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原告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常州市神剑网络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

本院遂依法通知常州市神剑网络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2016年8月3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州德润石化有限公司、常州市神剑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德润石化有限公司、常州市神剑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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