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246、1247号原告:深圳誉品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周微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昊臻,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美华,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奥海纳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学智。
被告:张学智,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辉,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锦玲,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誉品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奥海纳光电有限公司、张学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誉品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合计人民币116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于 春 辉审 判 员 费 晓代理审判员 杨 馥 维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绍君(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