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民初939号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广达路******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7。
法定代表人:梁美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目生,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创林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清湖新村西四巷**3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59。
法定代表人:曾传笔。
案由: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本院受理时间:2019年3月18日本院开庭时间:2019年7月2日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ZL20163036××××.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以及许诺销售侵害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产品;
2、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与起诉状一致。
被告深圳市创林康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调查。
本案相关情况一、原告权利状况:专利申请日:2016年8月1日专利号:ZL20163036××××.2专利授权日:2016年10月26日权利人:李享福最近一次专利年费日期为2018年7月12日外观设计评价权报告做出时间:2017年8月4日,结论是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2018年1月25日,专利权人李享福与原告签订《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许可期限为2018年1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未约定许可费。
二、被告侵权事实:1、许诺销售侵权的事实:(1)、(2018)深证字第184568号公证书证明,被告在其京东网店“创林康汽车用品专营店”展示了被控侵权产品“欧米奥汽车香水挂件”的图片。
2、销售侵权事实证据:(1)(2018)深证字第184568号公证书显示,2018年12月20日,原告在被告京东网店购买了被控侵权产品,订单编号为82508047419,收货人张小小,收货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大道××银行大厦××楼××室。
2018年12月24日,原告在深圳市福田区××大道××银行大厦××楼××室收取货物一包,快递箱上的快递单显示快递公司韵达快递,快递单号3833414604485,收货人信息、、地址与前述一致三、侵权比对被控侵权产品公证封存完好,外包装上的物流信息与前述一致。
当庭拆封被控侵权产品,里面有带独立包装盒的被诉侵权产品一个。
包装盒上印有“图形+ACORN”及贴有一张“初夏Earlysummcr”标签。
打开该独立包装盒,里面有一个被诉侵权产品及其他配件。
原告当庭确认,“图形+ACORN”、“初夏”均不是被告的注册商标。
涉案专利公告图片包括立体图、主视图、后视图、左、右视图、俯、仰视图共七幅视图。
外观设计专利视图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立体图被控侵权产品图片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立体图原告对被控侵权产品图片无异议。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比对,原告意见:二者构成相似;
本院对比认为:二者构成近似。
四、赔偿要求原告为本案支出公证费人民币1200元。
原告没有提交其诉请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计算依据,其请求法院酌情确定。
五、以上事实,有专利证书、专利缴费票据、外观设计专利评价报告、公证书、被控侵权产品实物、公证费发票、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处理意见: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涉案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产品属同类产品,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相似,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在网店中展示了侵权产品的图片,原告从被告购得侵权产品,本院认定被告构成销售、许诺销售侵权。
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制造了侵权产品,侵权产品上亦无被告信息,故其关于被告构成制造侵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创林康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ZL201630360522.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
二、被告深圳市创林康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被告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被告深圳市创林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