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民初131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镇三乐路**。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志强,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山东省成武县人,,住山东省成武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熊伟,男,1794年6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熊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诉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美的系列商标最先由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获得注册,核准使用在第11类商品上(包括:燃气灶、电饭煲、电磁炉、饮水机、电力压锅、电饼铛、电热水壶等)。
经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核准,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9日吸收合并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美的系列全部注册商标转让至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注销。
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授权原告使用其全部注册商标,并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美的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向法院起诉维权。
根据织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织工商处字(201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反映,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专项检查,发现被告销售产品的商标标识已侵犯原告的商标权。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与听证的要求,后该局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
美的系列商标为驰名商标与著名商标,被告未经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标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将导致美的的系列商标淡化,给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
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和商业信誉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6765872号“美的”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万元;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即黔高法[2015]90号)中:“指定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
”及“本管辖范围自2015年8月21日起执行”的规定,本案属于知识产权第一审民事案件,属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本案应移送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即黔高法[2015]90号)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