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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夏宇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民材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沪03执17号之六
案件名称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夏宇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民材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夏宇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民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3执17号之六申请执行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萧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建明,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夏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夏广生,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民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月红。

本院在执行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夏宇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民材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上海夏宇实业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且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且已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叶 平代理审判员 林 炜代理审判员 张德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庞曦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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