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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红太阳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济宁市任城区锦福源酒水商行、张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829民初2866号
案件名称山东红太阳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济宁市任城区锦福源酒水商行、张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红太阳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市任城区锦福源酒水商行;张磊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9民初2866号 原告:山东红太阳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嘉祥县兖兰西街3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X2。

法定代表人:任春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郗金庆,山东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任城区锦福源酒水商行,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解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XA。

经营者:张体建。

被告:张磊,男,198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滕州市,住济宁市任城区。

原告山东红太阳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磊、济宁市任城区锦福源酒水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

原告山东红太阳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红太阳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红太阳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山东红太阳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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