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524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永城市演集镇海波生活便利店,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
经营者:井海波,男,汉族,1955年5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城市演集镇海波生活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