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初267号原告:山东济宁心心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
组织机构代码:775292416。
法定代表人:韩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书超,山东德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任城区丰界烟酒茶经销处,工商登记证号:370811600600996,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经营者:韩兴涛,男,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济宁心心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任城区丰界烟酒茶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济宁心心酒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济宁心心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山东济宁心心酒业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