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1485号原告山东省奥太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陈仁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宫向东,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建,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省东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法定代表人杨春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先雨,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省奥太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东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
2016年9月23日,原告山东省奥太电气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山东省奥太电气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山东省奥太电气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