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10民初7428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江村寺北洋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698167047Q。
法定代表人:张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袁,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坪山新区福蕙家商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坪山办事处汤坑社区同裕路13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847481573。
经营者:邹俊平,男,1985年4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揭西县。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坪山新区福蕙家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因本案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多预缴的150元,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