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初368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颜廷婷,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华,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隆源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海岱.益王府商铺30#101号。
法定代表人:冯建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建东,山东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隆源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青州市禄禧新城店。
住所���: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海岱中路禄禧新城沿街房西苑五号。
负责人:徐华美,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建东,山东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隆源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被告潍坊隆源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青州市禄禧新城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