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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林义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2民初56号
案件名称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林义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林义鸾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2民初56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江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海阳,广东为峰(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义鸾,女,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长来镇灵口村委会**×1×。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六一度公司)与被告林义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三六一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海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义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六一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第737577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整;

三、判令被告删除相关侵权商品链接;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成立于2003年,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服装、运动鞋、包、箱、袜子、帽子、手套等的研发、设计、生产、批发、销售,是国内一家知名度非常高的品牌体育用品企业。

原告多年来在产品研发、质量管理、市场推广、广告宣传等方面,投入了大量的财力物力。

原告在CCTV5及各地市电视台进行了巨大广告宣传投入,还斥资参与各种重大赛事的举办,曾作为2010年广州亚运会、2010年上海世博会、2012年伦敦奥运会、2014年仁川亚运会等赛事的重要合作伙伴。

原告为国家的体育事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在消费者心目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及美誉度。

原告先后荣获“网民最熟悉品牌奖”、“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证书”、“产品质量免检证书”、“国际知名品牌”、“中国十大运动鞋企业”、“中国商标金奖”等荣誉称号。

原告生产的运动鞋荣列2005年度同类产品市场综合占有率第二位。

“361°”于2008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原告第7375770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T恤衫;

防水服;

服装;

婚纱;

裤子;

领带;

帽;

皮带(服饰用);

手套(服装);

袜;

戏装;

鞋;

鞋垫;

婴儿全套衣;

游泳衣;

羽绒服装;

浴帽;

运动衫;

运动鞋;

足球鞋(截止)。

注册有效期自2012年3月21日至2022年3月20日止。

近期,原告在淘宝网络购物平台发现,由被告所有并运营的名为“至尊名品运动”网络店铺销售使用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鞋、运动鞋”,其产品关键词和介绍中均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原告进行了公证购买,并通过证据保全公证收到货品后进行了鉴定,确认其销售的运动鞋为假货。

原告认为,被告在明知“361°”商标已经具备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销售含有“361度”商标的侵权产品,从主观上具有恶意攀附原告商标的恶意,且客观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及产品来源或者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产生混淆,已经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至贵院,望判如诉请。

被告林义鸾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1日,三六一度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737577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在第25类:T恤衫;

防水服;

服装;

婚纱;

裤子;

领带;

帽;

皮带(服饰用);

手套(服装);

袜;

戏装;

鞋;

鞋垫;

婴儿全套衣;

游泳衣;

羽绒服装;

浴帽;

运动衫;

运动鞋;

足球鞋(截止)。

注册有效期自2012年3月21日至2022年3月20日止。

2018年9月7日,三六一公司委托上海百事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事通公司)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百事通公司转委托龚通珏向上海市卢湾公证处(以下简称卢湾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18年10月12日,在卢湾公证处公证员刘庆智和工作人员陈悦的监督下,龚通珏使用卢湾公证处提供的清洁的iPhone手机(IMEI:358××××××××0990)及无线网络接入互联网。

龚通珏在上述手机下载并登陆“淘宝”APP,在名为“至尊名品运动”(掌柜名:迎客送05)的淘宝店铺下单购买链接名为“361男鞋运动鞋男士跑步鞋秋季皮面透气跑鞋休闲鞋学生板鞋子防水”的运动鞋一双,订单号为239××××××××××××451,支付宝付款88元,收货地址设置为卢湾公证处的办公地点(地址:上海市××××××号4×)。

2018年10月22日,在卢湾公证处,龚通珏在卢湾公证处公证员刘庆智和工作人员陈悦的监督下,使用卢湾公证处提供的清洁的iPhone手机(IMEI:358××××××××0990)及无线网络接入互联网,在上述手机下载并登陆“淘宝”APP,查看订单号239××××××××××××451的商品物流信息(物流公司:韵达快递,快递单号:3921791014540)。

同时对上述过程进行录像和对部分页面进行截屏,查看由韵达快递送至卢湾公证处的单号为3921791014540的邮包的外观及内装物品,并进行拍照。

上述过程共得截屏、照片合计二十九张,录像所得视频文件合计二段。

卢湾公证处工作人员陈悦将上述视频文件刻录至光盘一式三张。

2018年11月3日,卢湾公证处出具(2018)沪卢证经字第2483号公证书(以下简称2483号公证书),证明上述过程中公证员刘庆智和工作人员陈悦均在场监督;

与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二十九张与实际情况相符,上述过程中所得光盘三张分别贴封于证物袋中交三六一公司保管;

上述物品经本处贴封后交由三六一公司自行保管。

三六一公司为此支付了公证费900元。

经庭审当庭拆开公证封存物,内有名称为卢湾公证处证物袋一个(内含光盘一张)及包装盒印有361°字样鞋盒一个。

经当庭播放证物袋内光盘,光盘内视频记载的内容与2483号公证书内容相符合。

鞋盒外侧贴有合格证,合格证上标注361°常规跑鞋,货号571311688以及颜色、材料等信息;

鞋盒内有运动鞋一双,该运动鞋的鞋帮、鞋舌、鞋垫均标注有361°字样。

另查明,2018年10月24日,三六一度公司出具一份《鉴定报告》给百事公司,确认被控侵权商品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

又查明,淘宝商铺“至尊名品运动”由被告林义鸾注册经营。

诉讼中,本院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淘宝商铺“至尊名品运动”绑定的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的情况进行调查。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查询结果显示支付宝账户注册人姓名为林义鸾,绑定的银行卡为621×××××××××××××277、621×××××××××××××956。

本院限定三六一公司及被告林义鸾在收到上述查询结果的三天内提出质证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

三六一公司及被告林义鸾均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系三六一度公司以被告林义鸾经营的淘宝商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而提起,故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三六一度公司为第737577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注册商标处于有效保护期内,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故三六一度公司有权向侵害涉案注册商标的行为人提起诉讼。

根据本案当事人的起诉和本案基本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告林义鸾是否侵犯了三六一度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被告林义鸾应否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被告林义鸾是否侵犯了三六一度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本案中,判定被告林义鸾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判断:(一)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为同种或类似商品。

被告林义鸾经营的淘宝商铺所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为运动鞋,三六一度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的第7375770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第25类商品亦包括运动鞋,故两者为同一种商品。

(二)被控侵权商品上的标识361°与涉案注册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

经比对,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盒及运动鞋上使用的标识“361°”与三六一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的第7375770号注册商标“”所使用的阿拉伯数字相同,数字排列、走向、字体也基本相同,视觉上基本无差异,构成相同。

以相关公众的注意力标准,被控侵权标识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商品来源于三六一公司或与三六一公司的上述注册商标存在特定的联系,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犯了三六一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关于被告林义鸾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被告林义鸾未经三六一度公司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三六一度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第7375770号商标相同的标识,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林义鸾未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且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所销售的涉案侵权商品是合法取得的,因此,被告林义鸾的销售行为不具备法定免除赔偿责任的条件,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至于赔偿数额,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由于三六一度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被告林义鸾因侵权所获的利益或三六一度公司因被侵权所受的损失,故本院综合考虑被告林义鸾的经营时间、侵权商品数量、经营规模和影响等情节,以及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原告三六一度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由被告林义鸾赔偿4000元给三六一度公司。

被告林义鸾未到庭应诉,亦没有提供证据反驳原告的诉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的规定,被告放弃举证、质证和进行法庭辩论的权利,应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义鸾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第737577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删除淘宝商铺上相关侵权商品链接;

二、被告林义鸾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4000元;

三、驳回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2208元,由被告林义鸾负担92元。

原告已全额预交本案受理费,本院不作腾退,被告在履行第二判项时迳付92元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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