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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邻里中心发展有限公司与苏州伟业迎春地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509民初3844号
案件名称苏州工业园区邻里中心发展有限公司与苏州伟业迎春地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工业园区邻里中心发展有限公司,苏州伟业迎春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9民初3844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邻里中心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谢易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志强,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荣,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伟业迎春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秦锋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东,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渭东,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邻里中心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邻里中心公司)诉被告苏州伟业迎春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业地产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邻里中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志强,被告伟业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渭东、王继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邻里中心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被告停止在其楼盘广告宣传中使用“邻里中心”的字眼;

2.被告在苏州日报、姑苏晚报、吴江日报各作公开声明一次,消除影响;

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00年4月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取得第35类、第36类、第41类、第42类“邻里中心”文字注册商标。

2005年、2008年、2011年、2014年,“邻里中心”注册商标均被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2015年6月,“邻里中心”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邻里中心”服务商标经过原告连续多年反复突出使用,强化宣传,在不动产代理、不动产管理服务中实际具有显著识别性,成为原告特有商业标识,并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

伟业迎春商业中心为被告伟业地产公司在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北路与清阳路交叉口东侧开发的商业项目,2016年1月12日,被告在苏州日报头版显著位置刊登了广告,广告中使用了城南邻里中心吸金旺铺的宣传语,上述广告中使用了原告的注册商标“邻里中心”,同时,被告在伟业迎春商业项目所在地路边设置的广告牌中使用了“伟业迎春邻里中心”字样,并在售楼处挂出了“年回报8%的邻里中心产权旺铺正式发售”的宣传条幅。

被告上述使用“邻里中心”字样未经过原告授权,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

被告伟业地产公司辩称:1.被告没有将“邻里中心”作为商标使用,被告在对外销售、宣传过程中,采用了“伟业迎春邻里中心”作为宣传语,明确涵盖了公司字号及项目名称,并没有单独使用“邻里中心”四个字作为宣传,被告的行为不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

2.“邻里中心”是通用名称,被告是对其合理正当使用,“邻里”是指邻居、家庭、居所,邻里一词最早出于《论语》。

被告使用的“邻里中心”,是基于合围的建筑区域,是四周邻居相互交流的区域,仅指建筑形态的客观形态描述,故对楼盘中的居民配套设施取名“邻里中心”,与原告的“邻里中心”商标有区别,被告使用“邻里中心”一词对外销售宣传,在主观上是善意的,被告同其他大部分房地产开发商一样,客观描述自己的商业楼盘的功能、特点,仅作了叙述性的使用。

此外,被告的“伟业迎春邻里中心”广告语对应的图形宣传也与原告“邻里中心”商标图形完全不同,客观上足以区分,不会造成外界的混淆与误认;

3.被告是在房产销售过程中使用“邻里中心”,不包含在原告“邻里中心”商标注册核定的使用类别的范围内,被告使用“邻里中心”用于不动产销售而非“邻里中心”商标核定使用的不动产代理、不动产管理等使用项目;

4.被告的宣传使用里并没有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被告为避免争议扩大,已于2016年1月底停止使用“邻里中心”,并未对原告的利益造成损害,且原告提交证明其损失金额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

故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对于原告的提交的关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邻里中心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虽然该批复可查询确认其真实性,但该批复中认定的注册商标非本案争议的注册商标,故对其关联性本院不予以认定;

2.对于原告提交的其与苏州市振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五家企业签订的关于商标许可使用及广告宣传等五份合同,原告均提供了原件,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的企业名称即包括涉案的“邻里中心”注册商标的全部文字,其推广宣传将不可避免涉及该商标的宣传,故对其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告邻里中心公司成立于1997年,注册资本18300万元,其经营范围包括商业房产开发经营、市场管理、会务会展服务、文体活动、国内贸易等。

2000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苏州工业园区邻里中心管理有限公司在4类核定服务项目上取得“邻里中心”注册商标,分别为: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382776号的“邻里中心”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6类,为不动产代理、不动产管理、不动产出租、办公室(不动产)出租、经纪、租赁担保、代管产业;

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409732号的“邻里中心”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为推销(××)、工商管理辅助、商业信息、组织商业广告性的贸易交易会、商业信息代理、商业管理辅助;

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385847号的“邻里中心”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包括组织表演(演出)、流动图书馆等;

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385757号的“邻里中心”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包括咖啡馆、餐厅、柜台出租等。

2008年,上述注册商标注册名义人均变更为邻里中心公司。

经续展,上述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0年4月6日。

2005年、2008年、2011年、2014年,邻里中心公司在不动代理、不动产管理等服务上使用商标注册证号为1382776号“邻里中心”注册商标连续四年被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其有效期均为三年。

2011年10月17日,邻里中心公司与苏州市振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一份,约定邻里中心公司将第1382776号和第1287328号注册商标授权许可苏州市振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服务上使用,商标许可使用费用为25万元/年。

此外,2015年12月,邻里中心公司分别与苏州广播广告有限公司、苏州春光明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苏州美丽华传媒文化有限公司、苏州新媒体传播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开展关于邻里中心公司在广播、“苏州艺术志”平台、户外以及微信服务号的推广和宣传,为此,邻里中心公司均支付了几万元至几十万元不等的费用。

2016年1月13日,邻里中心公司向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2016年1月14日,邻里中心公司委托代理人马俊生与公证处公证员洪禧及工作人员朱晓曼共同来到位于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北路与清阳路交叉口东侧的在建工程(工程名称:伟业迎春商业中心)周边的部分现状进行拍照,共拍得照片15张。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就上述过程出具(2016)苏吴江证经内字第53号公证书,并将所拍的15张照片作为公证书附件。

所附的照片中显示:伟业迎春商业广场工程所处的主干道上多处大幅的广告牌上使用“伟业迎春邻里中心”字样,伟业迎春商业广场一楼商铺条幅广告中载明“年回报8%的邻里中心产权旺铺正式发售”字样。

庭审中,被告表示上述广告牌及条幅目前均已不再使用,原告对此也予以确认。

另外,原告明确主张被告侵犯第138277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另查明,伟业地产公司成立于2012年,注册资本3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伟业迎春商业广场系其开发的商业房产项目。

伟业地产公司曾与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越溪安东尼杰广告设计工作室签订《商品购销合同》一份,伟业地产公司委托其制作安装看板牌及广告牌,约定的安装日期为2015年10月22日及2015年12月18日,该合同后所附的看板牌及广告牌样式与上述公证书所附的照片相一致。

又查明,邻里中心在百度百科中有相应释义,其又称街坊中心,是源于新加坡的新型社区服务概念,其实质是集合了多种生活服务设施的综合性市场,邻里中心作为集商业、文化、体育、卫生、教育等于一体的“居住区商业中心”,围绕12项居住配套功能“油盐酱醋茶”到“衣食住行闲”,为百姓提供“一站式”的服务。

此外,天津市、珠海市、湖州市、宿迁市的城市规划中都涉及邻里中心的建设,但原告确认仅宿迁市的邻里中心建设经其授权。

再查明,2016年3月15日,邻里中心公司与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签订《代理合同》一份,约定邻里中心公司委托该所代理本案诉讼,其中律师办案手续费2500元、代理费13500元,合计16000元。

此外,原告为证据保全还支付公证费1000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原告第138277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该条规定同样适用于服务商标。

原告系第1382776号注册商标权利人,该商标为服务商标,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到保护。

被告在其开发的房地产销售宣传中多处使用“邻里中心”,该行为是否侵犯第138277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关键在于被告的抗辩事由是否成立。

第一、关于“邻里中心”是否为服务的通用名称?

商品的通用名称指在某一区域内为生产经营者或者消费者普遍用于称呼某一商品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等,不仅包括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专业工具书、辞典中已经列入的商品名称,而且包括对于已为同行业经营者约定俗成、普遍使用的表示某类商品的名词。

本案中,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邻里中心”属于法定的通用名称,被告提交的部分社会媒体对邻里中心的使用不具有行业内的普遍性和权威性,不足以证实全国或全行业、理论界与实践界均对“居住区商业中心”这一服务形式约定俗成为“邻里中心”。

此外,“邻里中心”也未直接表明服务的内容、功能、种类等特点,不能视为对服务品质的叙述性使用。

因此,“邻里中心”并非该行业的通用名称。

第二、被告使用“邻里中心”是否为商标性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故本案中,被告在其开发的商业中心周围及商铺外广告中使用“邻里中心”进行宣传,属于商标性使用。

第三、被告在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销售中使用“邻里中心”是否包括在第1382776号“邻里中心”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内?

本院认为,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于2003年7月3日出具的商标函(2003)32号“关于商品房如何确定类别问题的复函”,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分类原则,在“商品房”建筑、销售等环节中,建造永久性建筑的服务属于37类,以“商品房建造”申报;

出售商品房的服务属于36类,以“商品房销售服务”申报。

据此判断,伟业地产公司的商品房销售及相关行为,应涵盖于“邻里中心”注册商标核定的第36类“不动产代理、不动产管理”等服务项目中。

故综上,原告对第1382776号“邻里中心”注册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到保护。

“邻里中心”服务商标经过邻里中心公司连续多年反复使用宣传,在不动产代理、不动产管理服务中实际具有显著识别性,成为原告邻里中心公司特有商业标识,并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

被告未经授权在不动产代理、不动产管理及类似服务上使用“邻里中心”文字商业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构成对“邻里中心”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2.原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邻里中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使用“邻里中心”进行宣传的诉讼请求,庭审中,双方已一致确认涉案的侵权行为已停止,故该项诉讼请求已无必要;

关于邻里中心公司要求伟业地产公司作公开声明,消除影响,因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不良影响,对该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金额,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具体损失,亦未能提供被告的侵权获利证据,本院认为应综合本案中“邻里中心”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伟业地产公司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时间、影响范围及主观故意等,并结合邻里中心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费用等因素,酌情判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伟业迎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苏州日报》、《姑苏晚报》、《吴江日报》各作公开声明一次,消除影响;

二、被告苏州伟业迎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邻里中心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60000元、合理开支17000元,合计177000元。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

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负担4000元,由被告负担9800元,被告负担之数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户:1055530104001767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

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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