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民初204号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谢子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帅,江苏素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化县华埠镇老百姓大药房。
经营场所:浙江省开化县。
法定代表人:李敏,该企业负责人。
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化县华埠镇老百姓大药房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