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2656号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曹安路4218号。
法定代表人:姚文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江市赤坎区和信文具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太康路9号甲幢首层5号商铺内。
经营者:郭杜龙,男,汉族,1964年9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
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湛江市赤坎区和信文具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130161460.X、名称“扑克牌包装盒(959)】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
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