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初45号原告:嘉兴小虎子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经济开发区塘汇工业园区正原路。
法定代表人:吴春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美根,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明益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滨海投资创业中心(瞻岐镇)。
法定代表人:史东明。
被告:宁波市江东颖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会展路XXX号XXX幢(8-58)(8-59)。
法定代表人:应旭辉。
原告嘉兴小虎子车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明益玩具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颖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嘉兴小虎子车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双方已和解,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小虎子车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3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668.50元,由原告嘉兴小虎子车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徐 飞代理审判员 高卫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