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证保40号申请人: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邹剑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甲木,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乐柯南,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波韩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陈志刚,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宁波韩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其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侵权行为涉嫌侵害申请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且该证据以后难以取得为由,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证据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涉嫌侵害申请人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420716471.8、名称为“一种下肢按摩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被控侵权产品、模具、包装盒、样本等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涉嫌侵害申请人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420716471.8、名称为“一种下肢按摩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被控侵权产品、模具、包装盒、样本进行证据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三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扣被申请人宁波韩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侵害申请人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420716471.8、名称为“一种下肢按摩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被控侵权产品若干,并对其库存的被控侵权产品、模具、包装盒、样本进行清点、拍照或拍摄。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