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6867号之一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
委托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雪敏,女,汉族,1981年8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中山市博世精工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大雁工业区圃灵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XA。
法定代表人:苏雪敏。
上列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余晓东,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许日超,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雪敏、中山市博世精工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
被告苏雪敏、中山市博世精工电器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地、销售地均为中山市黄圃镇,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法[2015]328号)的规定,本院被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为集中管辖佛山市五区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法院。
被告苏雪敏的住所地为佛山市顺德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因此,被告苏雪敏、中山市博世精工电器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苏雪敏、中山市博世精工电器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苏雪敏负担100元,由被告中山市博世精工电器有限公司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