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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莱芜市钢城区客都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12民初69号
案件名称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莱芜市钢城区客都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莱芜市钢城区客都百货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民初69号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洪振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市钢城区客都百货超市,住所地:莱芜钢城区。

经营者:邵永存。

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市钢城区客都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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