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初644号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阮学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和,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足区宏亮五金交电商行,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
经营者:周利纯。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足区宏亮五金交电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