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6刑初103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于浙江省平阳县,务工。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5月4日被取保候审。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刑诉[2016]7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月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至2016年2月间,被告人李某在明知其销售的“GUCCI”牌皮带系假冒“GUCCI”品牌的情况下,仍在平阳县水头镇望雁路3号502室通过淘宝网公开销售。
其中2015年11月16日至2016年1月10日间,被告人李某利用淘宝账号15×××88@163.com(店铺名称“李氏名行”),销售假冒“GUCCI”牌皮带161条,销售金额人民币8625元;
2015年12月25日至2016年2月29日间,被告人李某利用淘宝账号187××××1544(店铺名称“南城皮具”、“鹏程皮具店”),销售假冒“GUCCI”牌皮带860条,销售金额人民币48700.50元。
被告人李某共销售上述假冒皮带1021条,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7325.50元。
2016年4月28日,平阳县公安局在被告人李某住处查获假冒“GUCCI”牌皮带扣86个、皮带7条、成品皮带1条,价值共计人民币2088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于2016年5月4日到平阳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以前供述,销售记录,销售数据光盘,商标注册证明,古乔古希股份公司未授权声明,鉴定证明,价格证明,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能自首,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涉案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现扣押在公安机关的涉案假冒“GUCCI”牌皮带扣86个、皮带7条、成品皮带1条,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