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初1185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渊,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宏伟,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卫,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荣典,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宏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程辉代理审判员 张东亚代理审判员 黄玮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