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知初字第1043号原告:张秀红,女,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系台州鑫烨灯饰有限公司经理,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委托代理人:何剑青,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笑寒,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谊昇光电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方前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祝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冰波,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郑才微,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红与被告金华谊昇光电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红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合计4545元,由原告张秀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