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612号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樟洋村富达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183342058。
法定代表人:许贻明。
委托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安华美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417454726。
法定代表人:翁财云。
被告:诸丹英,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121安华美博城二层131A铺。
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安华美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诸丹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
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