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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郑传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702民初09062号
案件名称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郑传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郑传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09062号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魏国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饶红全、潘洪斌,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传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传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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