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09062号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魏国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饶红全、潘洪斌,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传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传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