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34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泽松,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上诉人郭泽松因与被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131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侵权行为发生在深圳市福田区,故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