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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杭州萧山商业城开发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109民初8776号
案件名称(1)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杭州萧山商业城开发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商业城开发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8776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1764252-1,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雪林,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萧山商业城开发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1435713023,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商业城工商所五楼。

法定代表人裘海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志远,浙江浙联(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舒鸣,浙江浙联(萧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萧山商业城开发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萧山商业城开发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萧山商业城开发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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