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96民初163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小文,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琼海大路宏通电器商店。
经营者:杜宏。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琼海大路宏通电器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
同年9月29日本院将案件受理通知书送达给原告。
该通知书记载的通知事项的第五项要求原告“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补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
……”并告知了逾期缴交的法律后果。
同年10月9日原告才预缴该笔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根据本院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的时间和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的届满日期是2016年10月6日,因10月6、7日仍为节假日,应顺延至10月8日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预交该笔案件受理费的届满日期。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在缴费日期届满前也未申请减、缓、免交该笔费用的司法救助,而是在10月9日才预交,已构成逾期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逾期预缴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曾繁桉审判员 张林燕审判员 王娜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银云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