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4675号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江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海军,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冬发,男,汉族,1977年1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乐平市。
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冬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