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民初138号原告:吴华。
委托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堰区东华门窗厂,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经营者:卜秀梅。
原告吴华与被告姜堰区东华门窗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
原告吴华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吴华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撤回对被告姜堰区东华门窗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吴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