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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华与姜堰区东华门窗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12民初138号
案件名称吴华与姜堰区东华门窗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华,姜堰区东华门窗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民初138号原告:吴华。

委托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堰区东华门窗厂,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经营者:卜秀梅。

原告吴华与被告姜堰区东华门窗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

原告吴华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吴华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撤回对被告姜堰区东华门窗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吴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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