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2422号原告:蒋春兰,女,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伟、彭敏,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坪坝区艾亿富小面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正街27-3-13号,注册号500106603491068。
经营者艾亿富,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春兰与被告沙坪坝区艾亿富小面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春兰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春兰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春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缴纳75元,由原告蒋春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