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2民初4300号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住所地在江苏省盱眙县。
法定代表人:高为淼,该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长春,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强,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玄武区吕品阁餐饮经营部,经营场所在南京市玄武区,经营者为吕红成,男,汉族,1979年4月19日生,住南京市栖霞区。
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与被告南京市玄武区吕品阁餐饮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4元,减半收取计587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