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6872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0128m。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雪,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经济开发区吉玛特超市,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滨河东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l6501463-3。
经营者谢东恩,男,1970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太仓经济开发区吉玛特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