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原告杨德与被告清原满族自治县立鑫电动工具商店、梨树县源丰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辽01民初427号
案件名称原告杨德与被告清原满族自治县立鑫电动工具商店、梨树县源丰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德,清原满族自治县立鑫电动工具商店,梨树县源丰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427号原告:杨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连发,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原满族自治县立鑫电动工具商店。

经营者:韩玉霞。

被告:梨树县源丰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勇,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岱,系吉林省长春市新时代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杨德与被告清原满族自治县立鑫电动工具商店、梨树县源丰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杨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连发,被告梨树县源丰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永、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岱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清原满族自治县立鑫电动工具商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在审理中,原告杨德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标的额为10000元,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清原满族自治县立鑫电动工具商店、梨树县源丰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杨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德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德承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