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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无锡市誉恒电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282民初10288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无锡市誉恒电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宜兴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无锡市誉恒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10288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誉恒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628413080。

法定代表人:薛永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菊萍,宜兴市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达公司)诉被告无锡市誉恒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恒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达公司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福达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达公司撤回对誉恒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福达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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