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660号原告:周艳华,女,198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卫东,东莞市展智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中山市铸登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
法定代表人:王祥灿。
原告周艳华与被告中山市铸登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
原告周艳华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艳华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艳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艳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