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382号原告:付俊,男,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被告:中山市古镇正翔户外照明门市部,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
经营者:肖文祥,男,汉族,1989年2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宁市。
委托代理人:陈国凯,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俊诉被告中山市古镇正翔户外照明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130064034.4、名称太阳灯】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付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付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