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初348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
法定代表人:MarkPeterson,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燕,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新明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
法定代表人:谢政伟。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新明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