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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莱芜市福临万嘉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12民初68号
案件名称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莱芜市福临万嘉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莱芜市福临万嘉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民初68号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洪振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市福临万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凤城(莱芜市莱城区人民医院旁)福临万嘉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尹克伟,经理。

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莱芜市福临万嘉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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