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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华腾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与石家庄银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民辖终281号
案件名称扬州华腾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与石家庄银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石家庄银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扬州华腾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刘一璇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辖终2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银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永安街46号金世界公寓3-1-714。

法定代表人:王雪芹。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华腾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杭集工业园通洲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徐慧芸,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刘一璇。

上诉人石家庄银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扬州华腾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腾公司),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刘一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苏中知民初字第003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银翰公司提起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本案中,苏州市既不是侵权行为地,也不是被告住所地,因此一审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银翰公司的管辖权异议,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银翰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华腾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银翰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权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华腾公司主张银翰公司生产、销售,淘宝公司、刘一璇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

虽然银翰公司、淘宝公司、刘一璇的住所地均不在苏州市,但本案系通过网络平台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苏州市为收货地,故一审法院将苏州市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并无不当。

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银翰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银翰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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