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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珠豆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广宜双和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终956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珠豆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广宜双和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南海珠豆食品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广宜双和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终9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珠豆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小塘莲子塘西太村口321国道边。

法定代表人:蒋李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明志,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友冬,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敏,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广宜双和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长红村双和庄东路*号之二。

投资人:杨烈新。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珠豆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广宜双和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3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佛山市南海珠豆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本案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佛山市南海珠豆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佛山市南海珠豆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佛山市南海珠豆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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