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243号原告:黄伟明,男,汉族,1967年3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松明,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锐丰,男,汉族。
被告:广州市长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赵桂江。
原告黄伟��与被告黄锐丰、广州市长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36××××.9)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黄伟明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3项请求被告黄锐丰、广州市长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总金额由5万元变更为1万元。
同日,原告黄伟明因收集证据需要,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伟明在法庭调查终结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没有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亦属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范围,本院予以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应当重新核定。
原告黄伟明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伟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伟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