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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伟明与黄锐丰、广州市长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2243号
案件名称黄伟明与黄锐丰、广州市长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伟明,黄锐丰,广州市长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243号原告:黄伟明,男,汉族,1967年3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松明,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锐丰,男,汉族。

被告:广州市长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赵桂江。

原告黄伟��与被告黄锐丰、广州市长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36××××.9)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黄伟明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3项请求被告黄锐丰、广州市长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总金额由5万元变更为1万元。

同日,原告黄伟明因收集证据需要,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伟明在法庭调查终结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没有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亦属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范围,本院予以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应当重新核定。

原告黄伟明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伟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伟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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