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7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锦湖五金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宵边第二工业区下川巷*号。
组织机构代码:56661296-2。
法定代表人:谢建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菱点朗五金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谷吓石岗石井二路以南。
组织机构代码:68448356-7。
法定代表人:李权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杰,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海锋,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上诉人东莞市锦湖五金电子有限公司(下称锦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菱点朗五金有限公司(下称菱点朗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82020××××.3)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4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专利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诉讼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对广东省内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均在东莞市,依法由原审法院实行跨区域管辖,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因此,锦湖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成立,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锦湖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锦湖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与理由:上诉人的住所地在东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菱点朗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锦湖公司作为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东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和《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纠纷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故原审法院作为本案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
关于锦湖公司的上诉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专利纠纷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不具有管辖权,故锦湖公司主张将本案移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驳回锦湖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詹伟雄审判员 邹 莹审判员 邵静红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第三条:……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4)315号)……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