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辖终2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网企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百合星城百合酒店及住宅楼20F。
法定代表人:吴志伟。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热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26-3中国凤凰大厦2栋903。
法定代表人:黄子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涛,男,198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戈阳县。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上诉人深圳市网企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热狗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涛、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均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初9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深圳市网企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当由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
深圳热狗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为广东省××福田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应当由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张涛认为深圳市网企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在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经营的网络平台上销售使用了深圳热狗科技有限公司商标的被诉侵权产品,构成对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害,并提供了产品宣传页面及网络销售页面打印件、商标查询信息打印件等初步证据。
张涛据此将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作为原审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并在诉请中要求该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行为等责任,故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属于本案之适格被告。
因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故原审法院作为原审被告住所地有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深圳市网企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热狗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