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7768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景兴商务拓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邓锦明。
委托代理人:王淼,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晓纯,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黄石凌角塘百货店,经营地址广州市白云区。
经营者:谢河院,住广东省陆河县。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景兴商务拓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黄石凌角塘百货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景兴商务拓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景兴商务拓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景兴商务拓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黄石凌角塘百货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景兴商务拓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