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7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任良,男,汉族,1975年8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乐昌市。
上诉状载明现居住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46区海淀广场B4栋602。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英特技术集团公共有限公司(INTERTEKGROUPPLC)。
住所地:英国伦敦萨维尔路**号(25SAVILEROWLONDONWIS2ES,UNITEDKINDOM)。
授权代表人:沃夫哈特.古纳尔.豪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玉静、王荷舒,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刘文林,男,汉族,1986年8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乐昌市。
委托代理人:莫伟智、简晓满,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天祥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46区海滨广场*栋606。
组织机构代码:30606680-3。
法定代表人:刘任良。
委托代理人:葛素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华永,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刘任良为与被上诉人英特技术集团公共有限公司(下称英特公司)以及原审被告刘文林、深圳市天祥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天祥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商民初字第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裁定认为:本案属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原审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刘任良作为本案被告的经常居住地虽在广东省深圳市,但另一被告刘文林住所地在广东省乐昌市,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刘任良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据不足,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刘任良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刘任良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主要事实和理由: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本案属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或者商标民事纠纷,为此,上诉人认为不能简单套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管辖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对于上列条文第一、三项类型的案件可以跨区域管辖,但对其他类型案件的管辖权没有规定。
因此,本案仍应按照此前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英特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英特公司的诉请事项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为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侵害商标权纠纷。
刘文林作为本案其中一被告,其住所地在广东省乐昌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本案其中一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关于刘任良的上诉理由,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辖区内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英特公司起诉时有权选择向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故对于刘任良主张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驳回刘任良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詹伟雄审判员 邹 莹审判员 邵静红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4)315号)……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