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辖终5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欣科陶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聊斋路96号。
法定代表人:邵凌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鼎吉包装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山科技工业园C区兴业路14号。
法定代表人:彭智云,总经理。
原审被告:临沂六合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册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郭英飞,经理。
上诉人淄博欣科陶瓷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鼎吉包装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吉公司)、原审被告临沂六合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合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民初17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欣科公司上诉称,上诉人被诉侵权行为地及住所地均在山东省淄博市,原审法院与该案无任何联结点。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鼎吉公司以欣科公司未经授权许可,擅自生产并销售给六合公司使用的产品,侵害了其ZL201120193679.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向法院主张权利。
该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具有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山东省除青岛、烟台、潍坊、淄博、东营市之外,其他地区的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均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尽管欣科公司住所地及其被诉侵权行为地在山东省淄博市,但六合公司住所地及其被诉侵权行为地位于山东省临沂市,属原审法院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集中管辖范围。
鼎吉公司选择向原审被告之一六合公司住所地及其被诉侵权行为地具有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集中管辖权的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原审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
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