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初1661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航天基地一道巷超市,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航天基地南里王村**号。
经营者:王石生。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航天基地一道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